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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86元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2017-08-14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性价比高,88种重疾33种轻症最高分别赔付三次,可附加投保人重疾,身故,全残豁免,被保人重疾轻症双豁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
  • 全残豁免保险费
    50000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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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将自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豁免保险费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年限不得变更。
全残豁免保险费 500000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则保险公司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津贴保险金 100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0000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进行必要治疗, 按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100 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补贴额×实际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日数
身故豁免保险费 500000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仅适用于主合同被保险人与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情况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100000 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500000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100000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工银安盛人寿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20年 4705.86
附加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年 年交 70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439.85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2016) 19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 67.01
附加险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与主合同一致 与保险公司约定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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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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