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年缴费
¥6,165.00元
2017-01-04
被保人 : 24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健康保障 极致呵护缴费灵活 多重选择满期保障 养老储备身故给付 守护家人保费豁免 人性关爱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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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人,合 同效力终止: 1、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 2、若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的满期日包括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发病,并被专科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28天以上的(含28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首次轻症保险金 | 6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轻症保险金 | 6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轻症保险金 | 60000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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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 | 至77周岁 | 30年 | 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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